北京国安针对中超第5轮对阵成都蓉城的3个争议判罚申诉被全部驳回
备受瞩目的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于四月十五日正式对外公布了本赛季第三期裁判评议工作的具体结果。此前一晚,评议组对近期中超、中甲、中乙联赛中各俱乐部提出的十九个申诉判例进行了细致严谨的评审。评议结果显示,在这十九个判例中,有七个判例在关键判罚的决定上存在错判或漏判的情况,引发了广泛关注。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近期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脑震荡替换规则问题,评议组也在本次评议结果中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读,积极回应了公众的疑问和关切。
然而,针对北京国安俱乐部就上周末中超联赛第五轮对阵成都蓉城队比赛期间,三个极具争议的判罚所提出的申诉,评议组最终并未予以认可。国安俱乐部方面认为,成都蓉城队在比赛第八十四分钟的折射破门,得益于客队球员廖力生的手球犯规,因此这粒进球不应被判有效。
针对这一申诉,评议组经过反复观看官方转播视频以及VAR回放视频后认为,现有的视频资料无法清晰地证明廖力生在进球前是否存在手臂触球的犯规行为。同时,评议组也注意到,在一些俱乐部以及社会媒体平台上流传着各种角度拍摄的非官方视频,但这些视频的来源和可靠性无法得到有效的证实和鉴定,并且视频内容本身也缺乏绝对清晰和一致的证据。因此,评议组最终决定不采纳国安俱乐部的申诉主张,维持原判。
展开剩余74%具体而言,涉及北京国安的三个主要判例及其评议组的意见如下: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五轮,北京国安对阵成都蓉城,比赛第十四分钟。
成都蓉城队七号球员韦世豪对北京国安队二十号球员恩科洛洛进行铲抢。当值主裁判判罚成都蓉城队七号球员犯规,并出示黄牌警告,而视频助理裁判(VAR)并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七号球员的铲抢动作应被直接红牌罚令出场。
评议组意见:经过仔细研判,评议组一致认为,成都蓉城队七号球员在铲球时,主要的发力和速度集中在其左脚上,而他的左脚与足球以及北京国安队二十号球员均未发生接触或接触并不明显。成都蓉城队七号球员的右脚与对方球员的接触是本次犯规的主要接触点。尽管成都蓉城队七号球员的右腿弯曲,并且脚背部位与对方球员的接触力度较大、速度较快,但仍然属于鲁莽犯规的范畴,并不构成性质更为严重的暴力犯规。因此,当值主裁判判罚成都蓉城队七号球员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判罚是正确的,VAR未介入也是正确的。
判例二:北京国安对阵成都蓉城,比赛第二十七分钟。
成都蓉城队十号球员与北京国安队二十六号球员争抢球权。当值主裁判判罚成都蓉城队十号球员犯规,但并未出示任何红黄牌,VAR同样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十号球员的犯规动作应被直接红牌罚令出场。
评议组意见:评议组一致认定,成都蓉城队十号球员的左脚鞋钉踩到了北京国安队二十六号球员脚踝略靠上的位置,但其脚跟始终在地面上提供支撑,身体重心主要集中在右脚上。综合考虑犯规的力度和强度,该行为构成鲁莽犯规,应被出示黄牌警告,但并未达到严重犯规的程度,因此不应出示红牌。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即是否应出示红牌的问题上,当值主裁判的判罚是正确的。VAR的未介入同样是正确的。然而,评议组也指出,当值主裁判在判罚成都蓉城队十号球员犯规的同时,遗漏了出示黄牌的环节。
判例三:北京国安对阵成都蓉城,比赛第八十四分钟。
成都蓉城队攻入一球。当值主裁判判定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二十三号球员在进球前存在手球犯规,因此该进球应被判无效。
评议组意见:评议组首先对相关规则进行了明确的说明:根据现行的足球竞赛规则,如果足球在接触进攻方球员的手臂后直接进入球门,无论该球员的手臂是否处于自然位置,均构成手球犯规,该进球应被判无效。
具体到本判例,评议组经过反复观看赛事官方转播视频以及VAR回放视频后认为,现有的视频资料无法清晰地证明足球在接触成都蓉城队二十三号球员时,是否与其手臂发生了接触。因此,评议组支持当值主裁判做出的“不是手球犯规、进球有效”的判决。在VAR可查看的视频镜头中,并没有清晰的证据能够证明足球接触到了球员的手臂,因此VAR未介入也是正确的。此外,评议组也关注到并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相关俱乐部和社会媒体平台上流传的从各个角度拍摄的非官方视频,但这些视频的来源以及可靠性均无法得到证实和鉴定,并且在这些视频中也没有绝对清晰和一致的证据能够证明手球犯规的存在。因此,评议组最终决定以官方转播视频和VAR回放视频为依据,对本判例作出最终的认定。
本报道由北京青年报记者肖赧撰写,并由刘忠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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